一個不太可能的結果導致了一名投資者針對 Lido DAO 提起訴訟。法院裁定,由於 Lido DAO 是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協會,因此受合夥法管轄。這意味着 DAO 的參與者可以根據州合夥法對其他成員的行爲承擔責任。
原告 Andrew Samuel 在失去其代幣投資後向 Lido DAO 舉報,並計劃追回這些代幣。 Samuels 認爲,被列爲 Lido DAO 合作伙伴的麗都的四家大型機構投資者應該承擔責任。
作爲回應,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法官文斯·查布里亞 (Vince Chhabria) 裁定,根據加州普通合夥法,Lido DAO 背後的管理機構符合合夥人資格。因此,成員可能無法逃避對組織行爲的責任。
原告是安德魯·薩繆爾斯(Andrew Samuels),他是一位在交易所購買加密代幣的投資者。他聲稱這些代幣最初是由 Lido DAO 發行的,他的投資虧損了。他聲稱這些代幣是聯邦法律意義上的“證券”,這意味着 Lido DAO 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
Samuels 辯稱,由於 Lido DAO 從未註冊過該證券,因此根據《證券法》第 12(a)(1) 條,該公司應對其損失承擔責任。每個人都同意麗都從未登記過他們。
此外,塞繆爾聲稱該公司是由三名投資者創立的,三名投資者下落不明,因此無法出席美國的法庭聽證會。通過這種解釋,“DAO”被描述爲一個組織,其設計至少部分是爲了避免其活動的法律責任。
Samuel還表示,Lido的機構投資者,包括Paradigm Operations、Andreessen Horowitz、Dragonfly Digital Management和Robot Ventures,都是普通合夥企業的成員。他表示,如果是的話,根據加州法律,他們可能會對合夥企業的活動承擔責任,包括 Lido 未能將其加密代幣註冊爲證券。
塞繆爾成功地聲稱,除 Robot Ventures 之外的所有投資者都是普通合夥人,因此應對 Lido 的行爲承擔責任。
法院同意 Samuels 的論點,認爲 Lido 的結構(代幣持有者管理決策並通過質押獎勵賺取收益)構成了加州法律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然而,另一家Lido投資者Robot Ventures因積極參與的指控不足而被解僱。
法院裁定 Lido DAO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因爲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爲共同所有者以營利爲目的開展業務的聯合體,形成合夥企業,無論這些人是否打算成立合夥企業”。
a16z Crypto 總法律顧問兼去中心化負責人邁爾斯·詹寧斯 (Miles Jennings) 表示,這一裁決是對去中心化治理的巨大打擊。他在推特上寫道: “根據這項裁決,任何 DAO 參與(甚至在論壇上發帖)都足以讓 DAO 成員根據普通合夥法對其他成員的行爲承擔責任。”
邁爾斯強調了這一點,這一裁決可能會損害許多投資者的樂觀情緒。加密貨幣實體再次受到打擊。這要求該實體制定能夠保護投資者免受輕微不便的法規。
如果發生損失,Lido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顯然,Lido 被要求將其加密代幣註冊爲證券。就 Samuel 而言,訴訟指出,根據第 12(a)(1) 條,因購買未註冊證券而造成的損失僅由“提供或出售”這些證券的人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Lido 並沒有將代幣“出售”給 Samuels。他在二級市場上的加密貨幣交易所 Gemini 上購買了它們。法院對法定短語“要約或出售”進行了廣義解釋,以涵蓋“招攬”購買證券的人。因此,Samuels 充分聲稱 Lido 確實在加密貨幣交易所上招攬購買這些代幣。
90 天內找到一份高薪 Web3 工作: 終極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