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歐洲)訊 中國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公衆號在週日(10月13日)最新文章中,公佈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167內容,顯示數字藏品法律屬性及其交易行爲效力的認定。裁判要旨指出,數字藏品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中國目前對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並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對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數字藏品交易行爲,只要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即應認定爲合法、有效。
此次案例涉及楊某某訴某文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提到,數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資的雙重屬性,蘊含了較高的市場風險,購買人以賺取數字藏品二級市場交易差價爲目的,不應認定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來源:微信公衆號)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數字藏品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通過網絡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的數字出版物。數字藏品基於其藝術特性、不可複製性、稀缺性等特點,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可以作爲商品進行交換,而且中國目前對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並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據在民商事活動中,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對數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認定爲違法行爲。故雙方之間的數字藏品交易行爲,系雙方自願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爲,應認定合法、有效。
數字藏品作爲新生事物,雖具有一定的收藏和投資價值,但亦蘊含了較高的市場風險,楊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此有充分的認知,對數字藏品交易應當注重於其自身的藝術或收藏價值,而非過分關注數字藏品自身之外的所謂「賦能」「升值空間」等投資屬性。從楊某某的交易記錄看,其在案涉APP平臺存在多筆買入賣出記錄,其目的在於數字藏品的投資,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
對案例解讀時,文章指出:「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及元宇宙場景的應用,數字藏品站上投資的熱點和風口,與數字藏品相關的交易糾紛也隨之而來。數字藏品與以比特幣爲代表的虛擬數字貨幣均是基於區塊鏈技術而產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複製性。虛擬數字貨幣交易爲中國法律所禁止,但對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等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如何認定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及其交易是否合法等諸多問題,不僅影響個案中的公平公正,更是對行業創新、新質生產力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數字藏品交易行爲是否合法?
文章稱,目前國內通說認爲,雖然以比特幣爲代表的虛擬數字貨幣與數字藏品均是基於區塊鏈技術而產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複製性,但兩者存在根本性的區別:數字藏品爲非同質化代幣,虛擬貨幣爲同質化代幣。因此,虛擬貨幣交易爲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但迄今爲止,國家並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數字藏品爲非法客體,亦未禁止對數字藏品的發行與交易,從法律地位上來看,數字藏品並非法律禁止交易的客體。因此,本案依據在民商事活動中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有效性的判斷標準,結合數字藏品的自身特點、交易過程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等,認定本案數字藏品交易行爲合法、有效。
數字藏品的功能屬性爲何?
數字藏品作爲特定作品、藝術品的唯一數字憑證,通過區塊鏈技術賦能後,屬於數字出版物的一種,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複製性等諸多特性,具有一定的收藏價值和欣賞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數字藏品具有消費品屬性。但同時,由於數字藏品屬於新生事物,其諸多特性又使得數字藏品同時具有交換價值與投資價值,數字藏品兼具消費與投資雙重屬性,致使其在一段時間內被大幅炒作,具有較高的市場風險,對此購買人應當有充分的認知,其出於賺取差價,「坐等升值」等目的購買數字藏品,不宜認定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波動風險。本案根據當事人交易數字藏品的目的,正確區分了數字藏品的消費與投資屬性,引導當事人理性參與數字藏品交易,對交易參與人有正向的司法引導作用。
如何看待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
目前學界尚無定論,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著作權說、網絡虛擬財產說幾種觀點。本案採用了網絡虛擬財產說,將數字藏品定性爲網絡虛擬財產。從法律維度而言,數字藏品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特徵。一是數字藏品具有虛擬性。在互聯網中,數字藏品表現爲無形數字代碼,擺脫了有形實物形態約束。二是數字藏品具有財產性。基於不可篡改特性,數字藏品對應唯一編碼,包含詳細交易信息。這使得數字藏品稀缺性凸顯,既有使用價值,又有交換價值。三是數字藏品具有可支配性。
雖然中國尚未開放二級流轉市場,但是消費者可依託交易平臺完成購買、收藏、轉贈、銷燬等操作,實現排他性佔有、使用、處分權能。數字藏品除了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徵外,從立法解釋看,能夠納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保護範圍。該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爲將來制定專門法律提供了規範指引,同時也不影響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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