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亞太)訊 2024年4月12日,北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繼中國證監會在2022年表示將建立公司可持續發展披露要求、以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兩年後,首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相關的信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本文旨在介紹《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披露範圍,重點突出某些報告要求,並闡述其對外國投資者的影響。
披露範圍
近年來,中國對ESG的重視日益增加,中國的證券交易所在制定ESG披露制度方面尤爲積極。在《指引》發佈之前,中國僅對某些公司(通常是污染性製造企業和那些曾違反環境或勞動法規的公司)強制要求進行ESG披露。對於其他公司,ESG披露通常是自願的。
然而,《指引》對特定上市公司提出了明確且強制性的披露要求。不同交易所的強制披露範圍詳見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與深交所和上交所不同,北交所決定僅對其上市公司要求自願披露。這可能是因爲北交所主要面向中小企業,這些企業通常處於發展階段,披露能力有限。
總體而言,儘管僅有約500家公司在《指引》範圍內必須進行披露,但新要求有助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公司的ESG報告實踐,使外國投資者更好地瞭解公司在應對和管理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影響、風險和機遇方面採取的行動。
報告要求的重點
《指引》的一個總原則是雙重重要性。雙重重要性原則要求受監管公司識別每個主題是否對其商業模式、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現金流、融資方式和成本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有重大影響(財務重要性),以及公司在相關問題上的表現是否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影響重要性)。
具體來說,根據《指引》,受監管公司將被要求披露包括氣候變化(第21-28條)、環境合規管理(第33條)、數據安全和客戶隱私保護(第48條)、反商業賄賂和反腐敗(第55條)、反不正當競爭(第56條)等在內的衆多ESG相關問題的信息。本文將重點介紹其中一些問題。
氣候變化
近年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並在實現2020年「雙碳」目標方面取得顯著進展,該目標旨在2030年前碳排放達到峯值並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特別是,中國對碳交易的監管關注日益增加。國務院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將於今年5月生效,規定了中國碳交易市場中碳排放配額的總體監管法律框架。
地方政府也通過發佈地方政策法規,積極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例如,2023年8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佈了《廣東省碳交易支持碳達峯碳中和實施方案(2023-2030年)》,旨在充分發揮廣東省碳交易市場的作用。
《指引》進一步明確了參與碳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披露項目。例如,第24條鼓勵實體委託第三方機構披露和驗證公司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此外,如果相關實體參與碳交易,應披露在報告期內是否已結算此類交易以及是否涉及相關監管機構的整頓或調查。
數據安全和客戶隱私保護
近年來,中國出臺了多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數據保護法律法規,建立了全面的數據安全和數據保護監管框架。
最近針對 ESG 的立法進一步強調了健全的數據安全和隱私政策對企業的重要性。特別是,《指引》第48條規定,相關主體應披露報告期內數據安全和客戶隱私保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 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以及具體措施和獲得的認證(如有);
2. 報告期內發生的數據安全事件的詳細信息,包括影響、涉及金額、採取的糾正措施及相應效果(如有);
3. 客戶隱私保護體系的建設和運行信息;
4. 報告期內發生的客戶隱私泄露事件的詳細信息,包括影響、涉及金額、採取的糾正措施及相應效果(如有)。
《指引》進一步表明,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也是ESG披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鑑於目前許多公司以數據爲驅動的業務性質,公司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清楚地認識到,必須嚴格遵守和符合中國的隱私法律和標準,以避免任何違反數據保護法的行爲和受到中國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
在全球範圍內,企業可能通過不完整或虛假的ESG披露來誇大其ESG績效和貢獻,例如通過「漂綠(greenwashing)」來吸引投資者。許多司法管轄區禁止漂綠行爲,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
中國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範漂綠行爲,但通過《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定法律主體對這種不當行爲進行規範。
《指引》第56條規定,受監管實體應披露報告期內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如虛假廣告、壟斷、商業祕密侵權等)。
《指引》要求公司客觀、真實地披露ESG相關信息,並強調公司不得選擇性披露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信息,不得誤導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無論此類披露是強制性的還是自願性的,爲投資者增加了一層保護。
結論
總之,爲了與其他主要市場一起邁向公司更高透明度和強制性《指引》,中國政府有望在加強環境監管、解決社會問題和改善公司治理方面邁出更大步伐,在更大範圍內對公司實施強制性 ESG 披露要求。
修訂後的《公司法》將於今年 7 月起施行,其中規定,公司在開展業務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其員工、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社會和公共利益,包括環境保護,並承擔社會責任。儘管這些要求目前僅處於高層次階段,但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標誌着在爲所有公司建立ESG相關義務方面的開創性努力。
外界仍在期待進一步的實施細則,爲公司提供更多指導,因此外國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中國市場,瞭解該國的ESG披露要求,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標準,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制定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標準,儘管這些標準未在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中明確提及,但它們對最終採用的衡量標準和方法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