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用U發工資,到底刑不刑?

肖颯
更新於
Block 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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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DepositPhotos

近期颯姐團隊在實務中發現,不少老闆與員工私下協商,部分工資以加密貨幣發放,甚至還有路子野的,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就明確約定,可以用法幣和加密貨幣搭配的方式支付員工工資。由於USDT等穩定幣支付工資具有多重「隱性」福利:


(1)U的價格波動小,錨定美元好變現,財務流程短,取U存U往往幾分鐘之內就能完成;


(2)直接用U還規避了我國的外匯管制,節省了外匯兌換產生的費用;(3)老闆「節省」了為員工繳納大量社保的支出,員工也因此「逃避」了納稅義務。因此,現階段員工對此並沒有對用加密幣發薪水這事提出異議。


但是,颯姐團隊認為,因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受限於9.24通知對加密資產的限制,該種行為系存在多種法律風險的高危險行為,不爆發則已,一但出事,甚至有可能出現刑事風險。今天我們就為大家講解一下,用加密貨幣發薪,到底危險在哪裡?



01 發給境內員工加密貨幣,可能人財兩空?


(一)用加密貨幣發薪不屬於有效的發薪,有勞資糾紛風險


我們之所以說,以加密貨幣支付工資不屬於有效的發薪,主要是因為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其實,用人民幣以外的財產、財物支付勞動報酬是否合法的爭論由來已久。實踐中,用購物卡、實物發年終獎的情形也比比皆是,但是,由於在我國「工資」在勞動法中受到相比獎金、績效、福利待遇更嚴格的保護,獲得工資被視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被寫入憲法),用非法定貨幣支付員工工資往往不能得到勞動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認可。


首先,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並不會產生否定勞動關係的效果。在我國,勞動關係的建立主要看主體資格、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需要存在提供一方勞動、一方支付對價的僱傭關係,且雙方的關係緊密程度達到勞動關係的程度。薪資待遇常用於論證員工和公司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從屬性,書面勞動合約是否存在、合約內容、實際勞動情況、報酬發放方式等都是參考因素,但均不是決定性因素。在案例中,如果雙方在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上沒有爭議,法院不會直接評判糾紛前的支付行為是否屬於有效的工資發放,而只根據勞工實際付出的勞動來評判糾紛的工資是否應當支付。


但如果公司已經透過虛擬貨幣發放過工資,可員工否認收到了匯款並要求以人民幣另行支付工資,中國法院會如何評判?在(2019)京0105民初63366號案中,法院認為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有違法律規定,在員工明確否認款項系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對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可見,如果發生糾紛,使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雇主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不過颯姐團隊認為,雖然9.24通知提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客觀存在,如果公司能夠提供支付憑證,是否能在過錯上酌定考慮從而降低賠償金額或酌減薪資發放?


(二)「發幣」合約難以履行,有合約無效風險


因9.24通知已經將加密資產的相關金融行為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且認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我國不認可虛擬貨幣的支付功能,相關勞資糾紛一旦訴至法院,涉及虛擬貨幣支付的條款難以實際履行,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條款也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在(2022)京03民終12380號案中,原告員工沈某與公司約定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組合方式支付工資,但對於離職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發放產生了爭議,本案中沈某主張公司方拖欠的工資等應該用人民幣發放,而公司方主張應該用虛擬貨幣支付,最終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並不是我國的法定貨幣,與法定貨幣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亦不具有法償性”,在認定公司應支付拖欠的工資、14薪工資、目標績效獎金、目標年度獎金等的基礎上,判定使用人民幣支付。



02收取加密貨幣作為工資,隱含多種法律風險


(一)匯兌風險


對於居住在中國的員工來說加密貨幣仍然需要兌換成人民幣才能使用,《十部門通知》以後,非法管道兌換很容易導致銀行卡凍結,還可能因擾亂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幫信罪等罪名;如果不兌成人民幣,涉及虛擬貨幣支付的民事合約在我國又常被認為無效而風險自擔。


另外,需要额外提示的是,目前市面上的币商资金来源五花八门,甚至还有部分资金是“黑钱”接收此类资金不仅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资金账户被冻,更有甚者还有可能被刑事案件侦察人员要求配合调查相关案件。


(二)稅務稽查風險


一般情況下,社保、公積金的繳費基數與勞工的工資掛鉤,工資的金額計算一般不包括虛擬貨幣支付的部分。


對於收取加密貨幣為薪資的員工而言,有稅務稽查風險。我國目前沒有施行針對虛擬貨幣的個稅徵收,雖然幾度引起討論,但《關於個人透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局2008〕818號)中提及的“個人透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究竟如何被適用尚未明確。


但是,如何徵稅的規定不明確,不代表利用加密貨幣偷逃稅款的行為合法。根據2024年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條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六)為不繳、少繳稅款而採取的其他欺騙、隱瞞手段。颯姐團隊提示,該規定雖屬兜底條款,但刑事風險仍高企。


參考美國,從2020 納稅年度開始,IRS更改了《1040 年-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增加了以下問題:「你是否在2022 年的任何時間收到、出售、發送、交易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任何虛擬貨幣的任何經濟利益?這項政策實施以來,國稅局切實發了不少警告信,各國針對虛擬貨幣的稅收也逐漸改善。



03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為,在中國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工資合法性存在較大爭議,法律後果主要體現在司法機關不認可工資的實際支付,也不會支持繼續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同時,加密貨幣的價值波動、匯兌相關的刑事風險、稅務問題等固有風險也仍存在。員工在境內的情況下,並不建議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如果已經約定了工資使用加密貨幣付款,應謹慎遵守相關監管法規處理貨幣,並對可能的訴訟結果作出預案。


* 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讀者不應以本文作為任何投資依據。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您應該尋求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以確保您了解風險。差價合約(CFD)是槓桿性產品,有可能導致您損失全部資金。這些產品並不適合所有人,請謹慎投資。查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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